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日期:2018年07月26日 17:5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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