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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范》的通知[滬環保防(2013)151號]
各區縣環保局、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和《上海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2011年修訂)》,推動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管理和鞏固工作,改善城區聲環境質量,市環保局結合實際,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4月12日
上海市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提高本市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水平,規范和明確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要求,根據環保部《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市政府〔2012〕第94號令)、《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上海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2011年修訂)》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作為創建和復驗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考核依據。
??第三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內各類固定噪聲源管理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術語
??第四條本規范中的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是指在《上海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劃》劃分的基礎上,對城市建成區強化環境噪聲的管理,使得建成區的環境噪聲水平和環境噪聲管理措施達到以下各項要求的單一功能區域。
??第五條本規范中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第三章環境質量要求
??第六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中各功能區域的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要求。
??第七條在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使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空壓機、空調器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以及商店室內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應當達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限值要求。
??第八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建筑施工噪聲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要求。
??第九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噪聲排放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限值要求。
??第十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3車道(含3車道)以上的道路的機動車鳴號率低于3%。
??第四章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無從事金屬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產生噪聲污染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及其配套商業用房、商住綜合樓內,以及與居民住宅小區、學校、醫院、機關毗鄰的建筑物內無產生噪聲污染的新建經營性歌舞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沿街商店不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十四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舉行可能造成噪聲擾民的露天商業促銷活動,在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其他區域舉行使用音響器材的商業促銷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區(縣)環保局會同街道(鎮)指導和督促舉辦單位采取噪聲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內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含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場所,在夜間時段(晚22時至次日6時)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者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其他時段在上述區域因使用樂器或者音響器材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造成噪聲污染產生矛盾的,應由街道(鎮)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噪聲控制規約。
??第十六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學校不使用產生高噪聲的音響器材。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內無未經許可的夜間施工,夜間施工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和備案審查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第五章監測與建檔
??第十八條區(縣)環保局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聲環境質量和各類噪聲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各類噪聲的監測方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各功能區域的環境噪聲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附錄B中的普查監測法的原則執行。
??2.企事業單位邊界噪聲排放監測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9-2008)有關規定執行。每一個企事業單位的閉合邊界按一個噪聲源統計,同時列出造成污染的主要設備。邊界上任意一點超標,按該噪聲源超標統計。
??3.商業經營活動使用設施、設備的噪聲排放監測按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有關規定執行。
??4.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監測按照《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街道(鎮)對轄區內的人口、商業、工業、工地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的組織工作、環境質量、管理規約、治理措施等方面進行總結分析,編寫建設報告,并建立管理臺賬。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臺賬應包括各類環境噪聲監測報告(區域環境噪聲、交通噪聲、機動車鳴號率、企事業邊界噪聲、商業經營活動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等);街道(鎮)噪聲控制規約;噪聲源分布圖;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分布圖等。
??第六章建設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建設范圍以街道(鎮)為基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建設主體,根據本規范的具體要求推進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
??第二十二條區(縣)環保局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建設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并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環保局驗收,由市環保局發文確認。
??第二十三條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建成后,應制定達標區保持計劃,鞏固建設成果,完善長效管理,每三年由市環保局組織復驗一次。
所屬類別: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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